身體自主權,不應該在結婚以後就喪失
文/呂秋遠
「律師,我先生最近對我提告離婚。」她堅決的說,「我可以不答應嗎?」
「我想先知道,他為什麼想要離婚?」我問。
「我跟他結婚三年,前一陣子,我在整理隨身碟的時候,發現隨身碟裡有他跟其他女人的性愛影片。」她慘然的笑,「就是沒有我的。我該慶幸嗎?」
「說不定是他婚前拍的,別這樣。」我很無力的想要安慰她。
「我問過了,他很大方的承認,就是在去年拍的。他問我要不要離婚算了,不然的話,他會去法院提告。」她說。
「提告什麼?提告離婚他也會輸,自己侵害配偶權,怎麼有臉提告?」我不可置信。
「我當然知道他是嚇我的。」她看我這麼義憤填膺,也笑了,「我有看過你的書,他嚇不倒我的。」
「但是,我懷孕了。」
「你懷孕了?你想生嗎?」我問。
「其實,在發現他有外遇之前,我一直很想要跟他有孩子。所以,當我發現我有了,我是很開心的。可是,我現在無論如何也開心不起來了。我想要把孩子拿掉。」
「為什麼呢?」
「因為我這一輩子不想要跟他再有任何牽扯。我要是把孩子生下來,未來他會是孩子的生父,他可以跟我爭取監護權、可以要求探視小孩,這一切,我光是想到就很崩潰。」
我點點頭,完全可以理解她所說的話。
如果要墮胎,你就要無條件答應離婚
「但是他說,如果要他簽名同意墮胎,我就要無條件答應離婚。」
「看來,他就是利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,拿小孩來跟你交換自由了。根據這條法律的規定,已婚女性如果要進行人工流產,必須要經過配偶同意,否則婦產科不會幫忙施作。」
「律師,我有辦法不透過他,自己把小孩拿掉嗎?」
「依法不能。除非你要找人代替你先生簽名,不過,那是犯法的,會被判刑。」
「所以是我活該?我相信我先生,不戴套懷孕。接著他外遇,就可以用小孩來勒索我嗎?」
「要考慮生下來嗎?」我問。
「不要。我希望在12周之內做,可是,只剩下一個月了,我該同意離婚嗎?我不是不能離婚,而是犯錯的是他,但是他卻要我放棄損害賠償、放棄財產分配,我真的很不甘心。」
「如果要終止懷孕,現在都已經很晚了,你真的不考慮生下來?」我不死心。「我可以當孩子的教父,你考慮一下好嗎?」
她聽到這句話,原本已經泛紅的眼眶開始掉眼淚。但還是看得出來她的態度就是很堅決,沒有任何猶豫,應該已經下定決心要這麼作。
「謝謝律師,但是我應該是確定心意了。他真的不簽名,我一定會找人幫忙,就算犯法,我也要這麼作。」
「不要犯法啦!我再跟你先生的律師談談。」我只能這樣拜託她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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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們當事人決定要把孩子生下來了。」我說。
「不是啊!你們當事人不是跟我們當事人說,一定要拿掉。現在已經逼近12周了,你們不處理,未來會很麻煩的。」對方律師說。
「不勞你們費心。我們決定生下來,跟你要扶養費,而且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外遇損害賠償。她不想離婚了,覺得跟你的當事人白頭偕老永浴愛河,好像也不錯。」我冷笑。
「別開玩笑了吧!這跟之前說的不一樣!」他的律師不是很高興,因為等於調解內容全部重來。
「孩子我們要生、婚姻我們要繼續、外遇我們要告。就這樣,麻煩你轉知給你的當事人。」我的口氣很冷淡。
「不是,有話好說,我來跟我當事人討論一下。」他急忙把電話掛斷。
一小時後,他的律師回電了。
「我們當事人想問,如果離婚,把小孩拿掉,你們有什麼條件呢?」他問。
「沒有條件啊!她想開了。我們不要離婚,也想要把小孩生下來,把孩子養大,跟你的當事人一起享受天倫之樂。」我說。
「麥安捏啦(別這樣啦)!我當事人說,他願意簽手術同意書,也希望快點離婚,你們有什麼條件?」
「300萬。」我說。
「太高了。我當事人是這麼說,連侵害配偶權的部分,我們願意給100萬。」
「那就算了,我們還是白頭偕老永浴愛河好了。」我說。
「好,,我再問問。」
10分鐘以後,他又回電了。
「我們當事人的意思是,最多200萬,不能再加了。」他說,「大律師你也知道,這已經是天價。」
「哎,她為了這件事,將來要付出的代價,才是天價。」我說。
「好吧!最後一口價,250。」他看起來下定了決心。
「我來跟我的當事人勸勸看,她不一定會同意。但是,如果可以,我希望你們下午就可以來簽字。就我們當證人,讓他們馬上去登記離婚,如何?」我說。
「好的,那就下午兩點。」他說。
我們約在事務所,我特別提早了半小時,跟女生見面。
「他願意簽字讓你終止妊娠、賠償。」我說,「我們同意離婚吧!」
「好。」她早已激動的說不出話來,因為她沒想到,事情竟然可以峰迴路轉。
「你還是要這麼做嗎?」我再問了一次,她低下頭,什麼也不說。
請支持立法院儘速修改優生保健法第九條,將終止妊娠之配偶同意權刪除。身體自主權,不應該在結婚以後就喪失。